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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的區別
2020年3月
公司或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異議和無效到底有哪些區別,他們的審查主體、審限以至審查標準分別是什麼,下面通過簡單的對比來對這兩個商標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兩個程式進行梳理。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該條被歸納在《商標法》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中,也就是說,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通俗理解為至少該商標要有初審公 告號並在初審公告期內方能提出異議,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只有公告期滿後無異議的商標,才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也就是說此時的商標並未獲准註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註冊商標。 而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條款則是劃分在《商標法》第五章“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也就是說,能被提出無效的商標在程式上至少已經是註冊成功的、屬於真實意義上的註冊商標。
二、受理、審查機構不同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機構改革後,受理、審查商標異議的部門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審查業務部門,即平時所稱的“商標局”;而受理、審查商標無效宣告的部門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評審業務部門,即平時所稱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即當申請人收到的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式收到《受理通知書》裡,頁面上右下角所蓋國家機構印章上的也有所不同,也能看出兩者的區別。
三、提出申請的時機不同
如前文所述,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在初審公告期內三個月,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商標的無效宣告因爭對的是已有《註冊證》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這裡所說的註冊之日指從註冊公告之日。
四、審查依據不同
商標註冊和商標異議審查機構相同,均為商標局,其審查著眼點及審查標準相同,都是主要考察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近似:產品相同或關聯,標樣近似,兩者兼備才被判定為近似商標),而對於社會影響程度及產品的使用用範圍和品牌知名度考慮較弱;如果異議人有明顯的證據證明搶注商標的惡意性、過硬的榮譽、具有較大影響力證明和廣泛市場銷售範圍的材料,那麼異議案件還是有很大可能取勝的。
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程式是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審查的,商評委是商標局的監督檢查機關,其審理案件考慮的方向是:權利人品牌的榮譽,市場知名度,社會影響力,兩商標共存是否有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不僅僅是考慮商標的近似。
五、審限的區別
商標異議的審限是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異議的審限與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日密切相關。
無效宣告的審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無效宣告的審限與商評委收到無效宣高申請之日密切相關。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商標的異議以及無效宣告之間的區別是非常大的,筆者簡單的從以上五方面淺析二者,希望能為您有所幫助。
邱溶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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