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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_ 商標無效宣告案

2020年12月
一、基本案情
第19540871號“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商標 (下稱爭議商標)由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 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6年4月6日提出註冊申 請,經異議,於2018年12月28日獲准註冊在第44 類“園藝”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至2027年8月20 日。央視動畫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下稱央視 動畫公司)於2019年4月16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 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大頭兒子 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及其中的人物角色名稱相同, 易產生混淆誤認,侵犯申請人“大頭兒子”“小頭 爸爸”“圍裙媽媽”的高知名度角色名稱權及人物 形象演繹作品著作權,並且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 司在多個類別上搶注“小蝌蚪找媽媽”“丁豆娃 娃”“麥克熊貓”等商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 意十分明顯,爭議商標應宣告無效。申請人提交了 2018京行終4479-4498號共20件行政判決書等證 據。被申請人未予答辯。
二、案情解析
經審理認為,首先,爭議商標作為純文字商 標,未侵犯申請人主張的人物形象演繹作品著作 權。其次,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已生效的法院判決中 的認定,《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動 畫片已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人物已為相關公眾 所熟悉,具有了明確的指向性,經央視動畫公司及 其關聯公司的宣傳使用已凝聚一定的商業價值。央 視動畫公司對《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 動畫片中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 媽”的角色名稱有權主張相關權益,該權益屬於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述“在先權利” 的涵蓋範疇。爭議商標“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與 《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動畫片中的角 色名稱相同,在核定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 誤認為爭議商標的核定使用的服務來源於“大頭兒 子”“小頭爸爸”角色名稱的利害關係人或與其具 有特定聯繫,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的申 請註冊損害了申請人所享有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 爸》文字作品和動畫片中“大頭兒子”“小頭爸 爸”的角色名稱權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 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情形。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需要討論的焦點問題是,央視動畫公 司稱爭議商標侵犯其對“大頭兒子”“小頭爸爸” 享有的角色名稱權,該主張能否成立。首先,《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 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著作權 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 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 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 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參 照該規定,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院判決的認 定,《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動畫片已 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頭兒子”“小 頭爸爸”“圍裙媽媽”人物已為相關公眾所熟悉, 具有了明確的指向性,凝結了一定的商業價值。央 視動畫公司對《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 動畫片中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 “圍裙媽 媽”的角色名稱有權主張相關權益,該權益屬於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述“在先權利”的 涵蓋範疇。其次,“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 裙媽媽”並非固定搭配片語具有一定獨創性。再次,爭議商標“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與《大頭兒 子和小頭爸爸》文字作品及動畫片中的角色名稱相 同,在核定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 議商標的核定使用的服務來源於“大頭兒子” “小 頭爸爸”角色名稱的利害關係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 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申請人申請註冊 爭議商標,實為不正當地利用了《大頭兒子和小頭 爸爸》文字作品和動畫片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擠佔 了“大頭兒子” “小頭爸爸”角色名稱利害關係人 基於該角色名稱應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損 害了申請人所享有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文字 作品和動畫片中“大頭兒子”“小頭爸爸”的角色 名稱權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 “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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