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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對應商標撤三?
2021年1月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一般來說,撤銷人不會無緣無故的隨意對任意註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其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主要為以下原因包括:
1、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阻礙了撤銷申請人在後商標的註冊;
2、因為競爭關係,希望對競爭對手的商標進行打擊以及其他考慮因素。
證明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1.提交使用證據的時間
在收到官方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時,需要自收到官方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提供使用證據的主體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即只要證明注冊商標實際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即可。如果是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可以提交雙方的授權合約、許可備案公告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許可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聲明。
3.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範圍
在提交使用證據的時間範圍上,以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日為時間點,需要提供在撤銷申請日往前推三年的證據材料,大家可能會疑惑往前推三年,如何計算呢,這個不用著急,在收到的官方下發的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書上會有清楚的描述。如果提供三年後的使用證據僅是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的象徵性使用,官方一般不予認可。
4.提供使用證據的地域範圍
由於商標具有地域性,因此提供的使用證據必須以中國大陸地區為限。
5.提交使用證據的證據範圍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已注冊商標,應當區分情況進行維護。如果商標確實無實際使用行為,又希望維持註冊的,可以通過主動補充註冊的方式,維持該商標的有效性。
邱律師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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