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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申請
2019年1月
反對意見應在中國商標公報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於3月13日公佈,反對的截止日期會是6月13日)。截止日期不可延長。
提出反對意見的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而遭到反對。有關規定如下: -
絕對的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以下絕對理由而遭到反對(根據《商標法》第10,11和12條): -
• 第10條禁止註冊類似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隊徽章,軍歌或國家獎章的商標;或類似政府間組織,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名稱,旗幟或標誌的標誌;或在指定產品的質量,來源或其他特徵方面具有種族歧視性或欺騙性的商標;或標記類似於著名的外國地名的名稱。第10條還禁止註冊可能對社會道德風尚產生負面影響或可能造成其他負面社會影響的商標。
• 第11條禁止註冊僅為指定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或型號的商標,或描述缺乏顯著性的質量,材料,特徵和功能,重量,數量或其他特徵或商標的商標。
• 第12條禁止註冊完全由產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的三維標記,或實現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形狀,或使產品達到其實質價值的形狀。
相對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以下相關理由而遭到反對(根據《商標法》第13,15,30,31和32條): -
• 第13條規定了對先前著名商標的保護。對於以前註冊的著名商標,如果商標會誤導消費者的商品來源,並且如果先前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則可以將保護擴展到不同的產品/服務。對於未註冊的先前著名商標,保護僅限於類似商品/服務。
• 第15條涉及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經委託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尋求委託人商標的商標註冊的情況,並且委託人提出異議。本條款也適用於申請人在提交前通過協議,合同或其他關係了解其他方的商標的情況。
• 第30條適用於反對商標與其他相同/類似商品的先前註冊或初步批准商標相似的情況。
• 如果反對的商標申請與相同/類似商品的在先的申請相似,則適用第31條。
• 第32條還禁止在中國對相同或類似商品實際使用的其他商標進行註冊,並且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實質性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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