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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原則和商標註冊
2018年08月
如果商標擁有者因無意使用該商標或申請專用商標而將商標轉讓給其他人,商標是否可以註冊?
“商標法” 第 3(1)條
第 3 條(可以接受商標註冊的人)
1。在韓國使用該商標或有意使用該商標的人可以註冊其商標。但是,除繼承或遺贈外,專利局的雇 員和專利人員在服務期間不得注冊商標。
“商標法” 規定,在韓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可以註冊其商標(”商標法”第 3(1)條)。如果根 據”商標法” 第 3 條認為商標註冊不可行,審查員則必須決定拒絕商標註冊(”商標法”第 54(3)條)。
專利法院已聲明“如果您不能說明到您使用的商標可以用於識別與您的商業商品與其他商品,即使用 專用許可證或正常許可證的目的,或把商標轉讓對協力廠商的權利等,<...>如果商標不符合商標的定 義,則根據“商標法”第 71 條第 1 款第 1 項,註冊無效。(例如專利法院 2006.6.16 第 2006/2332 號決 定判決等)
因此,如果您未在韓國使用該商標且無意使用該商標,則無法註冊該商標。此外,如果您提交的商標 申請僅用於轉讓或許可,您可能無法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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