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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美國商標使用陳述
2020年5月
提出商標申請時,部分國家都需要所謂的商標使用基礎/陳述,今天就針對美國的商標使用陳述作為例子讓大家更清楚申請美國商標前需注意的事項。 美國商標申請的基礎有以下:
1. 已在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
2. 意圖使用(Intend to use)
3. 國外申請案(Foreign application)/國外註冊案(Foreign registration)
4. 國際註冊延伸保護申請案(Requirement for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Prote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其中,商標使用陳述為申請基礎為「意圖使用(Intend to use)」所需要提出之陳述,申請人在收到核准通知後六個月內需要提出「已於美國地區開始使用其申請商標之陳述」,其陳述書中需要(1)載明其商標已使用在商業上,(2)本次申請商標於任何地方首次使用之日期(3)申請保護專案中各個商品/服務之使用樣本/實際使用態樣。
意圖使用(Intend to use)的好處在於申請人可以儘早提出申請,並且在核准後再補呈商標使用陳述即可,並且如無法提出,亦可於此時變更申請基礎。
實務上而言,此方法確實對於申請人有相當程度的好處,尤其是針對已經佈局進入美國的申請人,然而,如您是已經在某個國家申請註冊並且要將事業擴及至美國時,我方則會建議使用「國外申請案(Foreign application)/國外註冊案(Foreign registration)」作為申請基礎,由於已經在他國取得申請/註冊號,因此使用此基礎提出申請時並不需要額外在核准時提出使用陳述,審查委員在確認其商標可核准時,即會自行進行公告並且核准領證。
申請基礎對於美國申請案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中各有優缺點,然而,實際上該如何操作則完全取決於申請人要在美國申請商標時當下的情況,此時,我方建議可尋求專業代理人來替您評估該如何使用何種基礎,藉以厘清所需之條件,同時更能替您節省不必要支出之官方費用以及縮短審查時間,可以說是一石二鳥!
如果您正好需要提出美國商標申請,卻又不知該使用何種基礎,或是什麼叫做使用陳述,希望上述解釋能夠為您解答,並且有此需要的您可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提供更多專業意見,讓您在美國商標申請、佈局及上架時能夠暢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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