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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商標聲明不專用?
2021年12月
Trademark Mapping (商標布局)
在申請商標時,常常收到商標代理人的建議將商標的某些部份提出聲明不專用,以避免未來補正需要或是遭到智慧局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回覆的機率,甚至不予核准;但,到底甚麼是聲明不專用呢? 有甚麼字詞需要聲明呢?
依據商標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所謂不具識別性部分,指的就是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特性的說明、通用的標章或名稱或其他。
舉例來說: 「」使用於清潔劑等商品,其中「大師」是自我標榜的用語,「居家大師」指的是專門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人士,主要是針對其商品品質及專業特性的說明,應聲明不專用。
但審查實務上也有一些字詞是不需特別聲明不專用但在審查時自動列為不專用的,主要是直接說明或描述產品或服務的字詞;如: 「火鍋」用於火鍋店、飲食店;「美味」用於麵包、蛋糕;「FASHION」用於衣服、皮夾、彩妝等。或其他常用商業常用的字詞如: 「牌」、「集團」、「小舖」等等。
其實在各個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領域中,可能有的不專用字詞皆有所差異,建議諮詢專業的商標代理人,依據商標審查標準及辦理經驗,提供最有助於貴司商標申請最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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