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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EUTM申請的“相對理由”?
2019年5月
EUTM出版物
一旦EUTM申請獲得絕對理由的批准,將在EUTM公告內提出異議通知,為期3個月。
“相對理由”拒絕
反對EUTM申請應依賴相對的拒絕理由。“歐盟商標條例”(“EUTMR”)第8條規定拒絕的相對理由如下: -
1. 在先前的商標所有人提出異議時(“在先商標”),申請的商標不得註冊:
(a) 如果與前一商標相同,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與前一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的;
(b) 如果由於與先前商標的認同性或相似性以及商標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相似性,在先前的領土內公眾可能會混淆商標受到保護;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與早先的商標相關聯的可能性。
異議的目的,“以前的商標”是指:
(i) 社區商標;
(ii) 成員國(還有申請)的註冊商標,包括IR商標
(iii) 未經註冊的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
(iv) 馳名商標
(v) 未經登記的標誌(受國家法律保護),例如公司或商號,出版物的標題
2. 商標所有人提出異議時,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在未經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不予註冊,除非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有正當理由他的行動。
3. 在非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另一個不只是具有當地意義的標誌的異議下,所申請的商標不得在以下情況下註冊:根據社區立法或管理該標誌的成員國法律。
4. 此外,在前商標所有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所申請的商標在與前一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不得進行註冊,並且要註冊與該商標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對於先前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在早期的共同體商標的情況下,該商標在共同體中享有聲譽,而在先前的國家商標的情況下,該商標在成員中享有聲譽有關國家以及在沒有正當理由申請商標的情況下,將對先前商標的顯著性質或聲譽造成不公平的利害或損害。
5. 根據有關法律授權的任何人士反對行使指定原產地或地理標誌產生的權利時,所申請的商標不得在以下情況下進行登記:根據聯盟立法或國家規定保護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誌的法律: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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