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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文字圖形組合商標進行有效註冊

2019年3月
隨著商標註冊量不斷增大,商標獲准註冊的難度也越來越大,而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形式仍是最為常見的商標表現形式。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因商標要素多,經常導致出現多個引證商標的情況,商標註冊難度大幅增加。商標共存在同一市場中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是判斷商標之間是否構成近似的最根本標準。而對於圖形組合商標,要考察商標整體外觀視覺效果是否近似,並結合讀音、含義、知名度等其他因素,作為整體來綜合判斷商標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進而判斷是否構成近似。 那麼,如何對文字圖形組合商標進行有效註冊呢?
一、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
對於包含美術圖形等作品的商標標樣,應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及時進行版權登記,版權登記最大的價值在於可以成為確立享有著作權的時間節點,作為一種在先權利的類型,在主張時可以不受商標類別制約,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證明自身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通過設計說明,有利於對作品含義及其獨創性的理解,從而增強作為商標時的顯著性的認知。
二、持續對商標進行監測。
商標提交申請註冊後,持續對商標進行監測,因為商標檢索存在一定的盲區,所以檢索結果不代表完全避開相似商標,若果申請後發現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應及時啟動救濟程式。
三、深入分析圖形組合商標近似判斷的標準,並參考在先裁決。
若申請商標完全獨創設計,在商標構成要素、呼叫發音、字體字形、圖形構圖、商標顏色、整體外觀等方面進行檢索判斷,看看沒有近似商標。圖形組合商標在近似判斷上具有很高的複雜度,一般而言,判斷圖形組合商標是否近似,要考慮標誌構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顯著性、與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最終以兩商標共存是否導致混淆可能性為標準。
四、商標一旦被駁回,在駁回複審階段應積極向商評委提供使用證據
根據2010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後半段規定,對於已經大量實際使用並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申請商標,應當適用相對寬鬆的審查標準,尊重既定的市場秩序。
因此,積極向評審機構提供使用證據,不僅可能對判決結果構成直接影響,對於裁判機構識別商標具體使用場景、準確把握商標創造性、理解商標如何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等,都具有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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