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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礎 – 於香港使用的證據
2020年5月
在香港,如果商標已經正在使用中或者意圖在香港商業中使用,則可以對其進行註冊。但是,如果連續三年以上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則可能會因不使用而被撤銷。
換句話說,於商標申請日期之前於香港的實際使用並不是香港商標註冊申請的先決條件。
其他情況下的實際使用要求
如果商標因絕對理由(即被認為是描述性或通用性)而被駁回註冊申請,但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在註冊申請日之前,該商標因實際使用而具有顯著特徵,該商標的註冊申請則可被接受。獲得的獨特性必須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已經存在。
雖然通常商標使用五年就算足夠,但現實上沒有固定使用年期的要求。雖然少於兩年的使用年期不太可能被認為是足夠,但在較短時間內非常大量和廣泛地使用的商標亦有可能也算足夠。此外,商標實際使用應是連續的。
商標的使用還必須嚴格與商標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如果商標僅用於某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申請人必須修訂申請以刪除那些在實際使用證據中並未顯示出商標具有獨特特徵的商品或服務。
在評估商標是否獲得獨特特徵時,以下是可以考慮的因素:
 商標持有的市場份額;
 商標的使用程度,地域分佈和有否長期使用;
 商標所有者為商標推廣所投入的金額;
 能識別商品或服務源自商標所有者的消費者的比例;和
 來自商會或其他行業和專業團體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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