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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要求外國註冊的申請人和註冊人於2019年8月3日起任命一名美國執照律師。
2019年9月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新商標規則(CFR Title 37)要求所有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和其永久合法居住地或主要營業地點的當事人在美國境外(以下為外國申請人,註冊人或當事人)委任美國執照律師最近已生效。
在此規則生效前,沒有任命代表在美國提交/註冊商標是允許的。美國執照律師代表的重要性起源於沒有美國代表的商標申請經常不符合規定。
USPTO將針對任何外國申請人,註冊人或沒有美國代理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代表,向其商標事項的當事人發布官方意見審查書。 在這種情況下,官方意見審查書的答辯人應在六個月內指定美國執照律師,並通過指定的律師通知美國專利商標局。
眾多在美國開展業務或有意在美國開展業務的韓國公司和人士,已經一直在美國申請商標。韓國公司和考慮在美國申請商標的人士應該要非常了解USPTO的新規則,已免在保護其商標或延遲該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障礙。 通過在提交申請階段任命美國執照律師,韓國公司和人士將能獲得更多的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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