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_混淆可能性
2020年11月 |
在申請商標時,審查員可能會發出官方意見審查書 — 這是很常見的。該駁回可能是輕微或主要的。主要的官方意見審查意見, 如以可能混淆為拒絕理由, 需要美國註冊律師起草有利於被拒絕商標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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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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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是由審查員視乎個案而發出的。當審查員認為該註冊商標有可能使消費者對雙方的產品的商業來源產生混淆、錯誤或欺騙時,就會發出該通知。官方意見審查書將提供違反1946年《拉納姆法》 第2(d)條 的被引用的商標。在商標法中,審查員根據杜邦因素 來斷定混淆可能性,儘管不一定所有因素都存在。這些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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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標整體上的外觀、聲音、意義及商業印象方面的相似或不相似。 |
2. 於申請或註冊中描述的或與使用中的在先商標有關的商品的相似或不相似及性質。 |
3. 已確立的、可能會持續的貿易渠道的相似或不相似。 |
4. 銷售的條件及購買者,即 「衝動 」與謹慎、成熟的購買。 |
5. 在先商標的知名度。 |
6. 類似商品上使用的類似商標的數量和性質。 |
7. 任何實際混淆的性質和程度。 |
8. 在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混淆的情況下,同時使用的時間及條件。 |
9. 商標使用或不使用的產品種類。 |
10. 申請人與在先商標擁有人之間的市場聯繫。 |
11. 申請人所禁止其他人於他們的產品使用其商標的權利的程度 |
12. 潛在的混淆程度 |
13. 任何其他能夠證明使用效果的既定事實 |
普通分析 |
一般來說,在分析商標案件中的混淆可能性時,以下兩項因素會被考慮: |
(1) 被比較的商標之間的相似之處及 |
(2) 被比較的產品及/或服務的相關性。 |
相似之處可被分為: |
1) 外表 |
2) 聲音 |
3) 商業印象 |
4) 意義 |
再者在裁定案例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審查員提供了以下陳述: |
1) 此外,消費者一般傾向注重任何商標或服務商標的第一個字、前綴或音節。 |
2) 當評估包含文字及設計的復合商標時,文字的部分通常更被重視,因為它有可能為購買者留下更大的印象、被他們記住及在參考或索取商品及/或服務時使用。 |
在申請商標時,請謹記以上因素,以防收到官方意見審查書,如混淆可能性。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以下列舉了一個商標衝突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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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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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的商標為: “SIDE HUSTLE TEACHERS”為「教育服務,即提供創業領域的網上課程及輔導課程;教育服務,即通過網站向教師提供創業建設、二次就業及創業增長的網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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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述的註冊商標為: |
“SIDE HUSTLE PRO”為「娛樂服務,即提供創業和營銷領域的播客;教育服務,即通過社區論壇提供資源及進行創業和營銷領域的現場和網上輔導、課程、研討會及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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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商標是相似的商標因為: |
1) 相同用字 ‘SIDE HUSTLE’ |
2) 首兩個字是相同的 ‘SIDE HUSTLE’ |
3) 商標的主要部分是文字,並沒有任何設計以消除相似之處 |
4) 用廣義的用字來描述教育服務,而它包含了所描述類型的所有服務,包括註冊人較為狹窄的相關服務 |
5) 對購買者的性質、類型、貿易渠道或級別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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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些商標的聲音、外表、意義和整體商業印象上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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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商標不一定要相同才能滿足混淆可能性被拒絕的條件。商品和服務也不一定要相同,有相關性仍可以導致混淆可能性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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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的商標被拒絕註冊,你仍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來解決混淆可能性被拒絕。如果審查員拒絕接受你的律師起草的論點,你可以向美國商標評審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上訴。同時在提交申請前做好功課,並進行商標檢索報告,該報告能夠顯示可能因相似性而導致衝突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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